国家信息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编制资料 -> 编制指南
关于中国国家信息通报与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

    由于人口的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利用程度不断加深,利用规模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增强。气候变化,就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积累,造成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提高,大气温室效应增强而产生的结果。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迈出了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一步。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各国在多方面做出努力,包括提供本国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而国家信息通报正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本文将介绍国家信息通报的背景、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以及中国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国家信息通报的背景

  (一)、国家信息通报的由来

  《公约》第4条第1款为所有缔约方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提供所有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
  2、制定、执行、公布国家计划,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3、促进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应用;
  4、增强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制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计划;
  5、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考虑气候变化;
  6、促进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
  7、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交流;
  8、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等;
  9、依照第12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因此,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是每一个缔约方在《公约》下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

  《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所有缔约方都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在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用缔约方会议所将推行和议定的可比方法编程的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2、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

  3、该缔约方认为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有关并且适合列入其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情况下,包括与计算全球排放趋势有关的资料。
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国家信息通报的基本内容,为缔约方谈判国家信息通报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基础。

  (三)附件一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在提供国家信息通报方面的不同义务

  在气候变化公约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造成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不同,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不同,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承诺也相应有所区别。体现在提交国家信息通报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提交频率、费用等均有所区别。

  《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在其所提供的信息中列入下列内容:

  1、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其第4条第2款(a)项和(b)项下承诺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详细描述;

  2、关于本款(a)项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4条第2款(a)项所述期间对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所产生影响的具体估计。

  公约第12条第3款还规定,附件二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列入按照第4条第3、第4和第5款所采取的措施。

  这里所提到的公约第4条第2、3、4、5款,是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的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其中第2款(a)项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第2款(b)项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六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提供关于其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详细信息。第3、4、5款则规定,附件二缔约方应为发展中国家编制信息通报提供费用,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

  关于国家信息通报提交的频率,公约缔约方会议已经确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每3-5年提交一次国家信息通报。除了在其国家信息通报中提交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的清单外,还要提交年度清单。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只规定了提交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对提交信息通报的频率尚未做出规定。

  关于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费用,发达国家缔约方需自负,而非附件一缔约方则可以得到公约资金机制即全球环境基金GEF(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的资助。

  此外,根据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附件一国家缔约方的国家信息通报还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审议,而对非附件一国家缔约方的信息通报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国家信息通报的作用

  从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我们看到,主要是国家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的清单,以及所采取的履行气候变化公约下义务的有关信息。因此,国家信息通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提供国家信息通报的国家,可以了解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状况,对气候变化适应的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有助于该国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决策; 

  第二,对于国际社会,通过一个国家的信息通报,可以了解该国履行公约的状况,包括履约的程度和方式等。

  到目前为止,附件一国家按照规定应该完成其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许多国家移交完成并提交,也有不少国家未能按时提交。大多数非附件一国家也已经提交了第一次信息通报,个别国家已经提交了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其他多是正在准备第一次信息通报的过程中,只有极少数国家尚未开展编制信息通报工作。

  二、NFCCC关于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

  鉴于《公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为了便于各缔约方履行其提供信息的义务,缔约方会议以决定的形式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分别制定了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其中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于1996年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载于其第10号决定的附件。在本部分种,将介绍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则不作介绍。

  (一)、制定指南的目的

  指南主要有五个目的: 

  1、协助非附件一缔约方履行其在公约第12条第1款的承诺;
  2、鼓励以尽可能一致、透明、可比和灵活的方式提供信息,并考虑到具体的国家情况和所需支持,以使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估算更加完整和可靠;
  3、作为对资金机制临时经营实体的政策指导;
  4、便利信息通报的编制、汇编和审议工作,包括编制汇编和综合文件;
  5、确保缔约方会议有充分的资料,足以履行其职责,能够按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全面综合效果做出评估,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做出评估。

  (二)、指南的具体内容

  指南根据公约对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所做的有关条款,对内容做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国家基本状况

  在这部分中,要求阐述本国发展的优先事项和目标,提供有关经济、地理和气候方面的基本信息,以及任何有关气候变化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可能影响其对付气候变化能力的经济特征,描述与编制清单有关的现有机构安排,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或是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并要求尽可能给出数字指标。
指南以表的形式给出了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供信息的有关内容,见表7-1。

表7-1 国家情况


  注: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汇报上述指标的变化率;本表数据应尽可能分列,并包括单个部门的资料。

  2、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国家信息通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南对编制国家温室清单应采用的方法、清单包括的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提供清单的年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方法

  为了使各国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时采用透明、可比的方法,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联合成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专家,编写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为各国政府编制本国的排放清单提供了技术上的参考。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规定,各缔约方应酌情采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通过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需要指出的是,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是在1996年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当时只有IPCC1995年版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随后,IPCC出版了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年修订版。2000年,又出版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好的做法和不确定性管理》,对此,缔约方会议并未规定非附件一国家必须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时采用,而只是要求作为参考,酌情采用。

  (2)范围

  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的种类很多,《京都议定书》中就提及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某些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很小、收集数据的困难很大等因素,指南规定,非附件一缔约方只提供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三种温室气体的信息,鼓励提供有关全氟化合物的信息。非附件一缔约方可自行考虑是否提供其它温室气体的信息(见表7-2)。

表7-2、 《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

所有温室气体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数量的初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注1:X--在缔约方能力允许范围内提高的数据(第十二条第1款(a)项)
  注2: 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将包含本表中的信息,在所用假设、方法、排放系数的数值不同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假设、方法和数值时,予以说明。
  注 3: 应努力酌情报告不确定性的估计范围。

  3、为履约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步骤

  公约为各缔约方规定了为应对气候变化所承担的义务,指南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描述本国为执行公约已经采取或打算采取的一般步骤,并规定这种描述应酌情包括:

  (1)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和宣传、培训等有关的方案;

  (2)在充分监测系统问题上的备选政策,对付气候变化对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影响的应对战略;

  (3)在沿岸区域管理、灾害防备、农业、渔业和林业方面,实施调整适应措施和应对战略的政策框架,其目的是酌情将气候变化影响的信息纳入国家规划进程;

  (4)在编写国家信息通报、国家、区域和/或分区域的能力建设方面,酌情将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纳入中期和长期规划;

  (5)含有缔约方相信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的方案,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和增加吸收汇清除量的措施。

  4、其它信息

  指南规定, 非附件一缔约方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包括为执行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并附上对所有增加的费用、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及其清除的增加量的估计,以及对其所带来效益的估计。

  附件一缔约方还可提供与实现《公约》目标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可行,包括计算全球排放趋势、限制和障碍等方面的信息。

  5、资金和技术需求与限制

  指南规定,非附件一缔约方可说明与通报信息相关的财政和技术方面的需求和限制。特别是,根据缔约方会议通过其附属机构提出的建议,该项说明可包括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通报方面的需求和限制,包括通过适当的体制和能力建设,在排放量和清除量变化方面,减少不确定的范围。 

  非附件一缔约方可根据本国的优先事项,说明在根据《公约》所设想的活动和措施方面的财政和技术需求。

  信息通报中可列入与为促进充分适应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有关的国家技术需求的信息。

  信息通报中可增列有关财政和技术需求的信息,涉及对国家、区域和/或分区域面临气候变化时的脆弱性评估。可酌情包括:有关数据收集系统的信息,以测量气候变化对特别脆弱的国家或区域的影响,或加强此类系统;查明为了解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而进行的近期研究和发展议程。 

  6、交初始信息通报的时间

  根据公约第12条第5款,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交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是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或是缔约方根据公约第4条第3款获得资金三年内。

  7、结构、执行摘要和语言

  指南明确,非附件一缔约方根据该指南所提交的信息应以一份单独文件的形式通过秘书处提交缔约方会议。为便于快速便捷地了解缔约方所提供的信息,指南还规定缔约方要在提交信息通报的同时,提交一份关于信息通报的执行摘要,介绍整个文件的关键信息和数据,并要求执行摘要应予翻译和广泛散发,篇幅最好不超过10页。

  关于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使用的语言,指南规定,可用联合国中、英、法、西、阿、俄六种官方语言的任意一种,并鼓励尽可能提供英文译本。

  (三)、修订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的进程

  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是在1996年的公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的,随着非附件一缔约方开展编制信息通报的工作,逐渐发现在使用该指南时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某些发达国家一直试图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修订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的进程。

  1、COP5的决定与CGE的成立 

  1999年,在公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经过谈判,通过了第8号决定,确定开始审查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依据对有代表性和相当数量的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的汇编和综合情况,争取最迟在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改进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并确定非附件一国家提交国家信息通报的频率。

  为了协助改进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该决定还成立了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专家磋商组(CGE)。要求有关专家要具有对温室气体清单、适应性和脆弱性、减缓气候变化以及编写国家信息通报方面的知识。决定还规定了专家组的组成,即由亚洲、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各5位专家,附件一缔约方6位专家,以及3位国际组织的专家共24人组成。

  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专家磋商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交流编写国家信息通报的经验和信息;审议财政资源和技术支持的具备与需求程度,查明在这方面的差距和障碍;酌情审议非附件一缔约方按照COP2第10号决定所编制的国家信息通报的资料;审查为支持非附件一缔约方编写国家信息通报现有的各项活动和方案,以便找出差距,提出建议,更好地协调这些活动和方案;查明非附件一缔约方在使用COP2第10号决定附件中所载指南方面的困难,以及在使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和其他模型方面的困难,并酌情提出改进建议;查明分析和方法问题,包括编制和报告温室气体清单方面的技术问题,特别是改善数据收集、开发当地的排放因子和活动水平数据,以及适当的方法等问题,以提高未来清单的质量;审查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特别是温室气体清单,以便就如何克服再使用IPCC方法和COP2第10号决定附件所载指南方面的困难做出建议;鼓励所有缔约方专家之间交往。

  2、发展中国家准备信息通报的困难

  根据缔约方会议的决定,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专家磋商组开展了活动,2000年起,先后在亚洲、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召开了三个区域研讨会,邀请在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方面做得比较快的国家,交流了在编制信息通报方面经验,尤其是在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在此基础上,专家组于2001年召开了全球研讨会,使得各地区的专家和政府代表有机会共同讨论所关注的问题。根据这些研讨会的结果,专家组提出了自己的报告,并提供给公约附属机构会议和缔约方会议。2002年,根据COP7的有关决定,专家组又召开了两次研讨会,将重点放在了解尚未提交国家信息通报的国家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非附件一国家普遍反映,在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特别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

  (1)清单

  在利用IPCC1996年方法方面,存在一系列的困难。许多困难是与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有关,不少国家的森林分类与IPCC方法中的分类不同。在能源领域,生物质能在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用能和工业用能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IPCC方法中生物排放应归于那一类有时不太明确。农业方面,许多国家对动物和农业土壤的分类也与IPCC不同。IPCC方法中估算废弃物排放温室气体的方法也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

  在准备清单中,数据的收集是各国普遍遇到的困难。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缺少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资料的情况。有时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缺少足够的资源来收集这些数据,也有时是因为这些数据根本就不存在。IPCC方法提供了排放因子的默认值,但由于多是根据发达国家的情况给出的,往往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
在许多国家,缺少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机构安排,或是缺乏能力。

  (2)适应性与脆弱性

  发展中国家进行的脆弱性与适应性评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农业,水资源,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渔业,人类健康,陆地生态系统。

  发展中国家应用IPCC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性技术指南时遇到的困难主要有:方法的适用性,缺乏应用方法的能力,缺少数据,以及缺少进行脆弱性和适应性评估所必要的机构和资金。

  第二次缔约方会议第10号决定没有对关于脆弱性和适应性的报告给出具体的指南,因此,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在其信息通报的不同章节,提供了关于脆弱性和适应性评估的有关信息。 

  此外,各国在提供有关研究和系统观测,温室气体减排分析,教育、培训与公众意识,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信息方面也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

  3、未来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指南

  根据第5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在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完成改进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指南的进程为目标。然而,2002年在摩洛哥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尽管工作组进行了多次磋商,由于与会各方对修改指南分歧较大,未能按照第5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完成谈判。

  为此,第7次缔约方会议做出了有关决定。决定31/CP.7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组继续工作,为改进的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草案提供意见和建议。决定32/CP.7要求继续改进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的进程,要考虑第三次综合报告和2001年12月31日前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所包含的信息,以及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组的建议。同时决定,秘书处起草改进的国家信息通报指南草案,在公约附属机构第16次会议之前召开的届间研讨会上讨论,并邀请缔约方在2002年8月5日前提交建议。

  从目前各缔约方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看,对于如何修改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较大的分歧。 

  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提供更多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在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面,个别国家提出要求发展中国家每两年提交一次清单。

  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义务的考虑,以及出于自己能力的限制,主张对现有的指南进行有限的修改,主要是对现行指南的完善。

  不管今后的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会如何修改,其趋势都会是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在温室气体清单方面,可能会要求提供时间序列的清单,清单所包括的温室气体的类型可能增加,排放源范围可能扩大。 

  三、中国国家信息通报的若干问题

  中国是最早批准气候变化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对于履行自己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始终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按照公约的规定提供中国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

  (一)、中国过去对温室气体清单的估算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是国家信息通报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十年代,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对中国的温室气体清单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锻炼了研究队伍。
中国研究温室气体清单的工作,是在获得一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由国内有关部门协调,以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主要力量进行的,主要包括:

  (1)中国的全球气候变化国家对策研究, 由原国家科委、亚洲开发银行支持;
  (2)中国温室气体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由国家环保局、世界银行支持;
  (3)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由原国家科委、美国能源部支持;
  (4)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对策,由原国家科委、加拿大环境部支持。

  从表7-3可以看出,不同项目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状况的估算存在较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某些领域的清单估算也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源于几个方面的原因:

  1、方法。基本上是基于OECD方法,只有国别研究项目采用了IPCC方法。

  2、范围。从表中可以看到,各项研究估算清单时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如GEF项目就没有估算城市垃圾和废水产生的甲烷排放。

  3、基准年。亚行项目和GEF项目估算的是1990年清单,北京项目估算了1991年轻但。

  4、排放因子。各项目中采用的排放因子不同,以水泥生产为例,GEF项目采用的排放因子是138.2公斤碳/吨水泥,而亚行项目采用的是121.5吨碳/吨水泥。

表7-3 不同项目估算清单结果比较


  尽管这些研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对清单的估算还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大致的轮廓,对我国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有所了解。以国别研究为例,对二氧化碳和甲烷的来源估计是:

  二氧化碳,由能源活动引起的排放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6.3%, 工业过程占3.7%。在能源活动中,按部门分,工业部门占41.62%, 能源转换和能源工业占31.82%, 交通运输占5.66%。

  甲烷,能源活动占36.27%, 其中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占73.85%, 生物质能燃烧占25.25%, 油气系统逃逸占0.9%。农业源甲烷排放占56.18%,其中稻田排放占中排放量的34.42%, 反刍动物和动物粪便排放占总排放量的21.76%。此外,城市废弃物排放占7.55%。

  (二)、中国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1、项目的提出和准备

  从1996年开始,原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气象局)就启动了项目的准备工作。1998年,新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成立后,国家计委气候办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正式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全球环境基金提出国家信息通报能力建设项目,并开始准备项目文件。

  1999年,国家计委气候办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了"中国准备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能力建设"PDF项目,目的是基于对中国以前所开展的有关气候变化研究和能力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的回顾与评价,提出中国准备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能力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通过多个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的努力,保证了项目设计上的合理、可行,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参与,保证了项目设计能够满足公约对国家信息通报的要求。部分国际咨询专家在项目的设计过程也中提供了帮助。 

  2000年5月,项目得到GEF的批准。2000年12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三方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2001年5月,项目文件得到GEF的正式批准,7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和UNDP签署了项目文件。

  2、中国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国初始信息通报的内容如下:

  (1) 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汇国家清单;
  (2) 提供中国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描述;
  (3) 提交中国认为与国家信息通报相关的其他信息;
  (4) 加强中国开展增强公众和政府官员的气候变化意识的活动;
  (5) 使参与项目的各个部门共同致力于增强中国参与有关气候变化活动的能力建设。

  项目共设置了7个直接目标及相应的产出和活动。其中前5个是按部门划分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第6个目标将完成国家初始信息通报和履约步骤的总体描述。第7个目标为提高中国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

  直接目标1:1994年分设备、分能源品种的中国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的温室气体排放;煤矿和矿后活动的甲烷排放;油、气系统的甲烷逃逸排放;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等。 

  直接目标2:1994年中国工业生产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水泥、钢铁、电石、石灰、已二酸五种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

  直接目标3:1994年中国分农田类型和作物种植系统、分区域、分动物类别、分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农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水稻田甲烷排放、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反刍动物甲烷排放、来自动物粪便处理系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等。

  直接目标4:1994年中国分区域的林业温室气体排放/吸收清单。包括:建立地表覆盖和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库、土壤含碳数据库、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生物物理数据库等。 

  直接目标5:1994年中国分区域固体废弃物和污水的甲烷排放清单。包括建立与城市废物有关的数据库、废弃物处理的滞后排放、废水处理甲烷排放等。

  直接目标6:履约步骤和国家信息通报的一般性描述,完成国家信息通报的文本。包括:国家基本情况,1994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实现公约目标、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或拟采取的政策等。

  直接目标7:提高公众意识。包括举行针对地方和部门的研讨班、培训班,加强信息传播的力度和广泛性,建立公众的网页,制定提高公众意识的长期战略。

  3、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难点

  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对我们来说是第一次,存在着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克服。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

  (1)关于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难点一是缺少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排放因子。由于IPCC给出的排放因子多是源于发达国家,因为与中国的情况相差较大,并不能自动适用于中国,因此,必须开发符合中国实际的排放因子。

  难点之二是活动水平的数据。主要由于统计体系的问题,在某些领域缺少经常性统计数据,或数据不能满足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要求,或数据可靠性太差而无法直接使用。

  (2)其它方面
  信息的分散性。气候变化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信息也存在于多个领域,且许多政策的出发点并非直接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因而增加了收集政策信息的难度。

  此外,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陌生,缺少熟悉IPCC方法的专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中文资料等,都对我们编制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形成了制约。

  4、项目的实施安排

  考虑到国家信息通报工作的政策性较强,需要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协调小组讨论做出决定。国家信息通报编制完成后,需经协调小组讨论通过,报国务院批准,再正式提交气候变化公约秘书处。

  为加强对项目的领导,成立了项目指导委员会,由国家计委地区司郭培章司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国家计委地区司、外交部条法司、财政部国际司、经贸委资源司、科技部农社司、环保总局国际司、中国气象局减灾司、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等单位的代表,项目指导委员会将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工作进行统筹指导。

  国家计委地区司成立了项目办公室,由气候办主任高广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气候办、能源所和农业科学院的同志。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并具体组织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项目经理和项目协调员协助项目办主任完成具体工作。

  根据项目的内容,本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承担各专题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即:

  能源专题,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
  工业过程专题,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
  农业专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气象所和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林业专题,中国林业科学院生态环境所;
  废弃物专题,中国环境科学院气候变化影响中心;
  公众意识专题,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三)、国家信息通报与地方工作的关系

  1、编制省级温室清单的可能性

  在研究向全球环境基金提出项目建议书的过程中,曾提出了是否有可能、有必要首先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然后再汇总完成全国的清单的想法。考虑到这是我国首次正式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还缺乏这方面的成熟经验,熟悉工作的专家比较少,难以全面铺开工作,加上时间上有限制,某些资料可能难以获得省级水平的数据等,本次编制清单未编省级清单,但未来仍有可能采用这一方案。 

  2、信息资料

  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特别是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区别,某些领域的排放因子可能有较大的差别,需要进行实地观测和测量,如水到天的甲烷排放,工业锅炉的燃烧效率等。一些行业的活动水平缺少统计数据,也需要到地方进行典型调查。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采取的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也是国家信息通报所要包括的内容。

  3、工作的长期性

  气候变化将使今后几十年乃至几百年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加深,各级地方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对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必将对地方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10/CP.2, 8/CP.5, 31/CP.31, 32/CP.7.
  (2) UNFCCC文件, FCCC/SBI/2001/15。
  (3) 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
  (4) 中国准备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能力建设项目文件。

 

来源:中国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时间:2015-11-20